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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華魯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望都縣 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望市監(jiān)處罰〔2022 〕 178 號
當事人:河北華魯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麻輝 ;
身份證號:13242819680304****;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631699234352N;
營業(yè)場所:望都縣城南107國道北側;
成立日期:2009年12月31日;
經營范圍:冷凍飲品(雪糕、冰棍)(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可開展經營活動)
2022年9月19日,我局收到北京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研究院進行食品安全監(jiān)督抽檢,該研究院出具的河北華魯食品有限公司的檢驗報告(NO:020-JAMSP220574),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菌落總數、大腸菌群不符合GB2759-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冷凍飲品和制作料》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我局于9月19日將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當日執(zhí)法人員經主管局長批準予以立案調查。
調查認定的事實:2022年8月24日北京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當事人2022年5月16日生產的佰醇(雪糕)進行食品安全監(jiān)督抽檢,2022年9月16日北京市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研究院出具的檢驗報告。當事人生產的佰醇(雪糕)菌落總數、大腸菌群不符合GB2759-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冷凍飲品和制作料》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2022年5月16日生產佰醇(雪糕)66箱,每箱40支,共2640支。每支的售價是0.9元,共2376元。現已全部售出。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 現場檢查筆錄1份、現場照片1份,證明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違法事實。
2.詢問筆錄1份,原輔料進貨臺賬1份,出庫1份,投放記錄1份,證明當事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數量、價格、違法所得的事實。
3.當事人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1份,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1份,食品生產許可品種明細表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及企業(yè)生產資格基本情況。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授權委托書1份、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及委托事宜的基本情況。
5.當事人提供的生產記錄1份,入庫單、銷售記錄1份,自檢報告1份,證明當事人履行生產過程的義務及銷售情況。
6.情況說明2份,證明當事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及銷售情況。
7.召回公告、整改報告各1份,證明當事人主動改正違法行為的事實。
8.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1份,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1份,證明食品抽樣檢驗合法性。
9.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1份,產品檢驗報告1份,證明當事人2022年5月16日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事實。
10.GB2759-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冷凍飲品和制作料》國家標準1份,證明當事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事實。
11.檢驗報告送達回執(zhí)1份,證明執(zhí)法人員按規(guī)定將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
13.經銷商證明1份,證明生產的佰醇(雪糕)已經銷售完,產品無法召回的事實。
2022年11月18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望市監(jiān)罰告[2022]第178號《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和申辯要求,未提出聽證要求。
河北華魯食品有限公司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guī)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當事人的行為屬于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本案當事人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未產生不良食品安全后果,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同時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有較為深刻的認識,并且在處理過程中積極配合執(zhí)法人員工作,但產品已售出且未能追回,具有《保定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第十二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行政處罰種類和行政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行政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行政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較低的30%部分。”及《保定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積極配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根據《保定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從輕:“對于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5萬元(含)到6.5萬元罰款。
處理意見及依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guī)定,屬于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 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許可證。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給予處罰。”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2376元;
2、罰款50000元,共計52376元,上繳國庫。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建設銀行望都支行,收款人名稱:望都縣財政局收費管理中心,賬號:13001668008050000571繳納罰款(繳款方式:現金、轉賬支票、POS機刷卡、網銀)。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六十日內向保定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或望都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依法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zhí)行。
望都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11月29日
(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