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權力類型 |
權力事項 |
行政主體 |
實施依據(jù) |
責任事項 |
追責情形 |
1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不依法向審批部門申請辦理審批手續(xù)的處罰 |
縣國防動員辦公室(縣人民防空辦公室) |
1.《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十二條 |
1.立案責任:經舉報或發(fā)現(xiàn)建設單位修建防空地下室沒有依法向審批部門申請辦理審批手續(xù)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2 |
行政處罰 |
對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應建而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未按規(guī)定標準繳納易地建設費的處罰 |
縣國防動員辦公室(縣人民防空辦公室)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6年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八條 |
1.立案責任:經舉報或發(fā)現(xiàn)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應建而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未按規(guī)定標準繳納易地建設費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3 |
行政處罰 |
對不按國家規(guī)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處罰 |
縣國防動員辦公室(縣人民防空辦公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6年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
1.立案責任:經舉報或發(fā)現(xiàn)不按國家規(guī)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4 |
行政處罰 |
對人民防空工程防護防化生產企業(yè)不具備相應資質,未按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生產、安裝,以及防空地下室防護防化設備未按施工圖設計文件,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安裝的處罰 |
縣國防動員辦公室(縣人民防空辦公室) |
《河北省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規(guī)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2號)第十六條、第三十三條 |
1.立案責任:經舉報或發(fā)現(xiàn)對人民防空工程防護防化生產企業(yè)不具備相應資質,未按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生產、安裝,以及防空地下室防護防化設備未按施工圖設計文件,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安裝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5 |
行政處罰 |
對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未按規(guī)定補建或者未按規(guī)定繳納拆除補償費的處罰 |
縣國防動員辦公室(縣人民防空辦公室)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6年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九條第四款 |
1.立案責任:經舉報或發(fā)現(xiàn)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未按規(guī)定補建或者未按規(guī)定繳納拆除補償費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6 |
行政處罰 |
對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處罰 |
縣國防動員辦公室(縣人民防空辦公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6年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九條第五款 |
1.立案責任:經舉報或發(fā)現(xiàn)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7 |
行政處罰 |
對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處罰 |
縣國防動員辦公室(縣人民防空辦公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6年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十九條第六款 |
1.立案責任:經舉報或發(fā)現(xiàn)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8 |
行政檢查 |
對人防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工作質量的監(jiān)督 |
縣國防動員辦公室(縣人民防空辦公室) |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四條、第四十七條 |
1.檢查責任:對全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活動的單位實施監(jiān)督檢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9 |
行政檢查 |
對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的監(jiān)督 |
縣國防動員辦公室(縣人民防空辦公室)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6年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
1.檢查責任: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與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10 |
行政檢查 |
對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線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設應當兼顧人民防空需要的監(jiān)督 |
縣國防動員辦公室(縣人民防空辦公室) |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九條第二款 |
1.檢查責任:對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線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設應當兼顧人民防空需要的項目組織監(jiān)督檢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11 |
行政檢查 |
對城市和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的監(jiān)督指導 |
縣國防動員辦公室(縣人民防空辦公室) |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1996年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七條 |
1.檢查責任:對城市和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工作組織監(jiān)督檢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12 |
行政檢查 |
對人民防空指揮通信終端設備和警報通信終端設備維護工作的監(jiān)督 |
縣國防動員辦公室(縣人民防空辦公室) |
《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規(guī)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號)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
1.檢查責任:對人民防空指揮通信終端設備和警報通信終端設備維護工作組織監(jiān)督檢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13 |
行政檢查 |
對人民防空教育的監(jiān)督 |
縣國防動員辦公室(縣人民防空辦公室) |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
1.檢查責任:對人民防空教育工作組織監(jiān)督檢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14 |
行政檢查 |
對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的監(jiān)督 |
縣國防動員辦公室(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 |
1.檢查責任:人防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包括人防工程建設、勘察、設計、監(jiān)理、施工、防護設備生產安裝等企業(yè))和質量檢測機構履行質量責任的行為、人防工程實體質量及人防專用設備生產安裝質量進行監(jiān)督檢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15 |
行政檢查 |
對人防設備生產安裝的監(jiān)督 |
縣國防動員辦公室(縣人民防空辦公室) |
《人民防空專用設備生產安裝管理暫行辦法》(國人防〔2014〕438號)第十五條 |
1.檢查責任:人防設備生產安裝質量組織監(jiān)督檢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